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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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公安局(gōngānjú)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辖区小学宣传民法典(mínfǎdiǎn)。刘书亭 摄
许昌市司法局(sīfǎjú)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,并就企业关心(guānxīn)的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。朱新宇 摄
在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,许多顾客在挑选(tiāoxuǎn)、购买玉石(yùshí)珠宝。吕超峰 吕科 摄
温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企业 普法(pǔfǎ)零距离”民法典(mínfǎdiǎn)宣传活动。张世伟 摄
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(jiànshè),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(de)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(jiāqiáng)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,提高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
□本报记者(běnbàojìzhě) 周晓荷 王绿扬
诚招天下客,誉(yù)从信中来。
当诚信经营的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”肆意抹黑、当苦心培育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……法律如何为(wèi)市场主体(shìchǎngzhǔtǐ)破障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(dǐxiàn)?
作为(wèi)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,以法治之力(zhīlì)为经营者筑牢发展底气。时值(shízhí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典型案例,解码(jiěmǎ)民法典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、护航(hùháng)企业发展的。
不容键盘(jiànpán)侠“按键伤企”
“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(chōuchá)的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(shǒuxù)齐全,进货台账完备,鉴定(jiàndìng)机构具有合法(héfǎ)资质,鉴定证书有效”……随着(suízhe)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胖东来再获网友支持,不少人将之视为对网络“黑嘴”的隔空回应,拍手称快。
不久前,胖东来被(bèi)一个名叫柴怼(duì)怼的玉石博主(zhǔ)推上舆论漩涡。该博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暴利,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。对此(duìcǐ)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,涉嫌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
孰是孰非,法律自有公断。在北京观韬中茂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(bùlùn)结果如何,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(wǔqì)抵制“按键伤企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(de)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和深思。
健康发展的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自媒体(méitǐ)高速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捏造信息(xìnxī)博取流量,甚至形成“黑公关”产业链(chǎnyèliàn),涉及主体多、利益链条长、取证举报繁琐。
网络不是(shì)法外之地,面对网络谣言,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
“企业法人是民法典保障的民事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(yīfǎ)享有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(jiàngdī),其行为(xíngwéi)就构成了对(duì)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(yǒuquán)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,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。
法律(fǎlǜ)不容“按键伤企”。被谣言中伤的武陟县两家公司,坚定地将造谣者(zhě)送上被告席。
2023年6月11日15时12分,被告刘某因车辆纠纷,在网络平台发布短(duǎn)视频,称武陟县两家公司为“违法犯罪的黑(hēi)心公司”,并在此后多次发布相关(xiāngguān)视频,称上述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(guàkào)”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(rènwéi),被告发布的视频(shìpín)内容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犯,也与(yǔ)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、和谐、诚信的理念相违背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,被告需(xū)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
“公民有言论自由,但在网络中发布(fābù)涉及企业的信息、言论应遵守(zūnshǒu)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(shìshí)+理性’原则,避免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(wéiquán)。”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做“键盘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之愤(zhīfèn),逞口舌之快,侵害他人名誉权(míngyùquán),势必要付出代价。对诚信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全社会弘扬诚信价值观。
为“合同危机”设置(shèzhì)缓冲带
信守合同是市场交易的(de)基本准则,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(wǎngwǎng)会遇到难以预见(yùjiàn)的情况。究竟是继续死守合同还是适当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。
2012年,余某购买商铺后(hòu)与商丘某公司(gōngsī)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(niánzūjīn)29万元。多年后,因周边居民区拆迁等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而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的(de)情况下,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,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(gōngpíng)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(xūxiàng)余某支付违约金(wéiyuējīn)11.69万元。
“这是一起适用‘情势变更’规则的(de)典型案例,民法典首次以立法(lìfǎ)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(xú)英军介绍。
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(fāshēng)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(duìyú)当事人一方明显(míngxiǎn)不公平的,受不利(bùlì)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多位业内人士表示,民法典这一规则给众多企业面临的(de)“合同(hétóng)危机”设置了缓冲带,目的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。“除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(qǐngqiú)终止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(yùyuē)合同约束力规则等,都是秉持着诚信、公平原则解决(jiějué)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降低损失。”徐英军补充介绍。
在民法典公平交易(gōngpíngjiāoyì)精神的引导下(xià)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贯穿于(yú)司法机关处理(chǔlǐ)涉企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往往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陷入“连环债”的泥潭(nítán)。日前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。
甲(jiǎ)公司(gōngsī)拖欠乙公司175万元(wànyuán)货款,乙公司起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中,有171万元已被某基层法院执行局冻结。原来,两年前,乙公司拖欠丙(bǐng)公司货款,双方对簿公堂(duìbùgōngtáng),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(le)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
“甲、乙、丙3家公司之间(zhījiān)存在连环债务关系,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(de)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,无法解决整个(zhěnggè)债务链问题,难以(nányǐ)公平保障各方的权益,不能有效体现民法典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(jìzhě),为破解债务链困局,法院主动将(jiāng)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解,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,有效减少企业诉讼(sùsòng)负累,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了(le)“案结事了、事心双解”。
从“茶颜(cháyán)悦色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,到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”遭遇“小米零度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被傍名牌(míngpái)、蹭流量的(de)案例层出不穷。
今年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涉及我省(wǒshěng)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(ànjiàn)格外引人关注。
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“UU跑腿(pǎotuǐ)”商标(shāngbiāo)权利人)自2015年起经营同城快递业务,几年后,西安某家政(jiāzhèng)服务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(tíngzhǐ)侵权,并赔偿原告(yuángào)经济损失3万元。
判决生效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(gōngsī)实际控制人胡某不仅没有停止侵权,反而注册多家关联(guānlián)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(nián)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再次(zàicì)起诉,要求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赔偿(péicháng)原告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
“民法典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(zhuānyǒu)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,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。本案中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gōngsī)对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及相关标识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(fùzé)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(sānjí)高级(gāojí)法官孙明以案说法。
孙明(sūnmíng)介绍,二审中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认定胡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,但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(jīné)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判决生效后继续侵权,且时间长(zhǎng)达数年,主观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(wànyuán)。“通过(tōngguò)显著提高赔偿力度,向社会(shèhuì)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
当前,品牌越来越值钱,“知产”成为企业最重要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(mínfǎdiǎn)为企业创新撑腰(chēngyāo)。
河南中(zhōng)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等。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而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(huò)近似的标识、通过虚假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(fēifǎ)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法律(fǎlǜ),需要承担(chéngdān)相应的侵权责任(zérèn)。
科技创新(chuàngxīn)越靠近前沿,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,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被恶意盗用,将严重侵害企业(qǐyè)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(ràng)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(tārén)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。”吴(wú)建华说。
如今,民法典已不仅是纸上的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气与铠甲——让(ràng)守法者无畏前行,让侵权者(qīnquánzhě)寸步难行。
与法同行 “典(diǎn)”亮美好
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 王绿扬(wánglǜyáng)
今年(jīnnián)5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以来(yǐlái)的(de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,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(quánmiànpùkāi)。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身边、走进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。
文化搭台(dātái),法治唱戏。在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,“送戏下乡”文化惠民活动举行。长葛市司法(sīfǎ)局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(zǔzhī)律师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活动现场,向前(xiàngqián)来看戏的(de)群众(qúnzhòng)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,就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、邻里纠纷等群众关切,结合民法典条文一对一作答。法治庙会、法治夜市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。
精准普法,入脑入心。在滑县,从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飘香的特色节庆(jiéqìng)现场到机器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精准端上“法治大餐”,推动民法典(mínfǎdiǎn)精神落地生根;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南关司法所(suǒ)开展(kāizhǎn)“送法进市场”专题宣传活动,向商贩普及(pǔjí)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、产品质量纠纷,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和维权(wéiquán)意识。
线上线下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(quánguó)网络普法行(xíng)·河南站”活动启幕,宣传民法典精髓要义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系统纷纷在微信号开辟相关专题专栏(zhuānlán),通过微短剧等(děng)形式,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传民法典条文。
从社区“法治游园”到乡村“民法典长廊”,从企业(qǐyè)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”,民法典正以(zhèngyǐ)温暖而有力的法治力量,守护着群众(qúnzhòng)的美好生活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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